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宾市智能制造行业协会,英文全称:Yi Bin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l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STIM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宜宾市智能制造行业协会是在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本市智能制造领域示范企业、从事智能制造相关行业的企业,及其它支持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单位,本着平等、互利等原则,共同促进宜宾市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社团的有关规定。广泛联合智能制造领域的企业,整合相关资源,加强宜宾市智能制造相关行业间的合作并形成产业链聚集发展、全面提升宜宾市智能制造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宜宾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岗路100号6-3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建立行业渠道机制,反映行业动态和需求;
(二)搭建智能制造产业研究平台,整合技术资源,形成共性技术平台,促进成员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开展行业自律;
(三)开展智能制造产业交流宣传活动,开展智能制造专题讲座、管理培训;
(四)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精准扶贫等公益慈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
(二)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四)在宜宾市智能制造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五)从事智能制造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相关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监督和促进本会的工作;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申请退会,应提交书面退会申请,按产生层级报送本会秘书处;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本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同意,并报宜宾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资格审查批准和除名;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出本会章程修订草案;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决定设立专委会、分会等内设机构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决定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一、二、四、五、六、七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增补常务理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实施常务理事会的重要决议。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长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为两届,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三届。增补和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研究提出初步人选,报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宜宾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委会、相关分会,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按照会长会议分工负责本会相关分管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三)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任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注册地。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设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若干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会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
本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团体财务;
(二)对本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团体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赞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须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捐赠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宜宾市民政局和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宜宾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宜宾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宜宾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宜宾市民政局批准后,经 2018年7月19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