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出台纾困帮扶中小微企业20条措施。20条措施包括——登记许可容缺受理允许营业执照延期办理简化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实施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加大知识产权惠企力度点对点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实行质量、知识产权“一站式”全项服务开设检验检测“绿色通道”推行网上在线检测服务减收检验检测费用轻微违法免予公示减少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严查涉企“三乱”问题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大柔性执法力度开展抽检不合格跟踪帮扶指导优化服务食品市场主体精准服务药品市场主体推进质量认证指导帮扶坚决守住安全底线1更大力度推行容缺受理,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登记事项和由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仅部分关键申请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的,予以先行受理,申请人书面承诺并限期补齐资料。2对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有效期届满的,允许中小微企业以书面承诺方式,在有效期届满后90日内延期申请补办、换发执照。3在连锁药店转加盟过程中,在地址、人员都不改变的前提下,可先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业务,保证社保支付业务不中断,同时企业提交承诺书,限期补齐营业执照变更等办理手续。4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决定歇业的市场主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后,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可以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5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受理代办窗口,为企业提供快捷的商标咨询及办理服务;依托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宜宾中心,积极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企业提供专利快速申请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为年纳税金额低于100万的企业提供最高85%的专利申请费和年费减免;积极争取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补助,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6充分发挥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宜宾分中心和全市88个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作用,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宣传、咨询、投诉、调解等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全面收集企业维权需求,建立维权保护台账,实行专人负责、全程跟办,提升企业个案维权效率。7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宣传对接,对应市场主体需求,利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川质通”网上服务平台和宜宾三江新区质量基础综合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质量检测、计量、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等“一揽子”服务。8优化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服务体系,提供“直通车”服务,及时满足市场主体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服务需求。向全社会公布相关检验检测业务联系电话,确保做到“立即检、马上检、快捷检”,并将委托样品检验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5日。9针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小微企业可通过相应网址,根据检验产品类别进行网上报检,在线提交检测需求,实现不见面咨询、预约、办理等服务。10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检验检测机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的标准,市属直管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委托计量和产品质量的检定检验收费减按50%收取。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企业复工增产所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服务,按照不高于公示收费标准的90%收费,对特别困难或招商引资企业、扶贫企业等中小微企业委托的食品药品检验开展一事一议,再予减免。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中小微企业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按照不高于公示收费标准的90%收费。11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中,发现按规定可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主体经指导后在录入结果前已改正的,在录入抽查结果时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免予违法行为公示。12对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且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能通过登记系统和年报信息电话进行联系,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完成地址变更登记或歇业备案后,不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未在规定时限公示即时信息或公示错误,经提醒指导,及时改正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首次被抽查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中,选择不对外公示的各项财务数据,与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差额小于20%,且市场主体无明显故意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3聚焦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航运交通、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商业银行等重点行业领域,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乱”问题,特别是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推动各项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14全面推广已制定的涉及18个领域260个事项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落实“四项举措”,突出“五个彰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主体信心。15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违法行为,优先运用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原则上“能教育不处罚、能改正不罚款、要罚款按下限”,让中小微企业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16对发生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中小微企业,派驻业务专员,指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不再发生人为原因的同类型抽检不合格情况。17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企业,未达到基本条件的,实施一对一指导帮扶。将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双随机检查等整合开展,将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指导督促工作相结合,减少对企业的检查频次。18对药品经营企业筹建、变更、换证等需开展现场检查的,提前做好指导咨询服务。继续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药品远程审方服务和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支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19开展“认证进园区”巡讲活动,实施帮扶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试点企业提供三年免费指导服务,一对一帮助企业补短板、降成本、提质效、拓市场。20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等方面的指导督促,积极排查、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坚决守住安全底线,支持和保障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平安发展。
2022-08-23
6月13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指出了2022年度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等相关内容。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指出2022年度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州市上报截止时间是7月1日。具体内容如下↓↓↓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加快实施中小企业“育苗壮干”梯度培育计划,着力培育壮大优质中小企业群体,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做好2022年度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认定企业(一)申报企业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参评2022年度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已评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不再申报。(二)认定条件。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1.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4.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三)评价指标。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五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1.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0%以上得5分,70%-80%得3分,60%-70%得1分,60%以下得0分。(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得10分,8%-10%得8分,6%-8%得6分,4%-6%得4分,0%-4%得2分,0%以下得0分。(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每满2年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4)主导产品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得5分;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的3分;不属于以上情况得0分。2.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5)数字化水平三级以上得5分,二级得3分,一级得0分。(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得3分,最高不超过5分),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C.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D.拥有自主品牌;E.参与制修订标准。(7)上年度净利润率在10%以上得10分,8%-10%得8分,6%-8%得6分,4%-6%得4分,2%-4%得2分,2%以下得0分。(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得5分,50%-60%得3分,60%-70%得1分,70%以上的0分。3.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9)企业属于“5+1”现代工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的得8分,不属于的得0分。(10)企业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或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等的得4分,不具备的得0分。(11)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的得3分,不具备的得0分。4.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拥有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10分;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8分;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6分;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2分;以上均不符合得0分。(13)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得10分;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得8分;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得6分;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得4分;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得2分;不属于以上情况得0分。(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在20%以上得5分,10%-20%得3分,5%-10%得1分,5%以下得0分。(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为国家级的得10分,省级的得8分,市级的得4分,市级以下(不含)得2分,未建立研发机构得0分。以上具体指标和要求说明见附件5。二、有效期满复核企业(一)复核范围。2019年及以前通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且尚未通过复核的企业。(二)复核条件。复核企业按照新认定企业申报要求和条件执行。三、更名企业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若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应及时提出更名申请。四、退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认定;有(二)(三)所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一)已成长为大企业,或关闭,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二)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三)近三年发生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的。组织程序(一)新认定与复核程序。1.企业申报。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如实编制书面申报材料(见附件1),报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2.市(州)初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程序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汇总,并填写推荐企业汇总表和基础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3.集中审核。我厅根据认定条件和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发布。(二)更名程序。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州)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实并填写本地区更名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三)退出程序。在有效期内符合退出企业条件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核实后,填写本地区退出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7月1日前,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新认定与复核企业初审情况连同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含PDF盖章版)、申请更名企业和退出企业汇总表等报送我厅。 六、工作要求(一)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各市(州)要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完善企业分类培育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公共服务,发掘和培育更多质量效益优、专业化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二)加强动态管理和运行分析。各市(州)要加强专精特新企业生产运行情况跟踪监测,定期开展运行分析。联系方式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处 王文彬/袁加龙 联系电话:028-86264044 邮箱:scsjwqyc@163.com附件:1.2022年度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材料 2-1.市(州)2022年度推荐申报企业汇总表 2-2.市(州)2022年度申报企业基础信息汇总表(另附) 3.市(州)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更名汇总表 4.市(州)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退出汇总表 5.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2年6月13日
2022-08-23
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局、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省瞪羚企业培育发展,根据《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川科高〔2019〕20号)和年度工作安排,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瞪羚企业申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含),在我省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且不超过10年(含)的企业。(二)企业产业领域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经济和新兴产业、“5+1”和“10+3”现代产业领域方向的企业。(三)烟草、铁路、汽车、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不纳入申报范围。二、申报标准申报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拥有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以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以企业成长性作为遴选的基本指标,重点考量企业创新能力指标。申报企业成长性指标和创新能力指标在达到《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相应要求的基础上,还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上年度总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净利润为正数。(二)上年度总收入在2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5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上年度总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三)申报企业每年都应有研发费用的投入,且近三年至少有一年研发投入在150万元以上,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收入总和)不低于5%。(四)企业近三年内取得相关产业领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授权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及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及以上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2项及以上;国家审定(认定、登记)农作物及畜禽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2项及以上。除上述条件外,装备制造、先进材料、能源化工和医药产业领域的企业要求三年内取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等知识产权数量应占知识产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五)具有颠覆性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且在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支持的企业;在行业关键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有突破和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在创新创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数字化赋能提升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等方面实施效果明显的企业,将予以优先考虑。三、申报材料(一)《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申请书》(在线填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二)网上附件材料按网上填报说明要求上传。(三)纸质附件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据“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到四川省注协备案,每年年度审计报告出据时间应为次年,审计报告内须含财务情况说明书);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套),封面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近三年内主持(排名前三)制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证明材料;近三年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先进程度以及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说明。4.企业近三年拥有的高端人才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人才在企业截止2022年5月连续一年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5.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设立批复文件。6.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等以及建立了研发费用辅助账的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做成壹册,要求胶装,双面打印、复印,字迹清晰可辨,书脊打印或标示企业名称,禁用活页夹、塑料封皮。纸质材料1套正本,相关附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1套副本,可用复印件。申报材料不退还,企业注意留底。对涉密企业的申报备案材料须做相关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注:申报企业递交纸质材料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知识产权证书原件、近三年财务年度审计报告以及近三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原件到现场核验。四、相关要求(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科研诚信信用记录,三年之内不允许再进行瞪羚企业的申报。(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对申报指导并积极做好企业申报的推荐工作。(三)申报企业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61.89.120/)进行网上申报,需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已注册过的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填写《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上传系统,完成网上提交,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经科技厅受理后,导出打印《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申请书》正式版本汇同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网上申报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至7月26日。申报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四)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完成网上审核后,导出经科技厅受理后的《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汇总表》于2022年7月29日前报送科技厅。(五)科技厅按照“申报、评审、推荐、公示”的工作流程,开展瞪羚企业遴选择优推荐工作,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支持;同时将加大对瞪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给予瞪羚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基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五、联系方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宋 捷 028-68107167岳 钧 028-68107836填报技术热线:黄 骥 028-65238321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B座705室 附件: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附件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重大部署,加大企业创新主体培育力度,打造一批高成长性的瞪羚企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我省重点发展的“5+1”现代产业和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产业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瞪羚企业,促进政策、人才、技术、资金、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一批瞪羚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形成经济增长新引擎,为打造四川双创升级版,建设创新型四川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发展目标建立瞪羚企业培育成长链条,以成都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绵阳科技城、天府新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为重点,重点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等万亿支柱产业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引领产业方向的未来产业以及分享经济、平台经济、智能经济等新经济领域,实施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力争到2022年,全省瞪羚企业数量达到300家以上,基本建立培育扶持体系,形成一批新兴产业的领跑者、转型升级的示范者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后备军。三、申报备案要求和条件“瞪羚企业”是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具备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且进入高成长期的企业。(一)申报备案要求。1.在我省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且不超过10年(含)的企业。2.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经济和新兴产业、“5+1”产业领域方向。3.烟草、铁路、汽车、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不纳入申报范围。(二)申报备案条件。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以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以企业成长性作为遴选的基本指标,重点考量企业的创新能力指标。1.成长性指标(1)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正增长。(2)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5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上年度总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2.创新能力指标(1)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收入总和)不低于5%。(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企业在其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上具有较强技术优势,近三年内取得相关产业领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发明专利授权2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及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及以上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2项及以上;国家审定(认定、登记)农作物及畜禽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2项及以上;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②四川省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③近三年内,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或领军人才获得国家、省重大人才计划,如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四川省“天府万人计划”和“天府高端引智计划”、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四、备案管理要求(一)申请备案程序。科技厅发布年度备案通知,申请备案四川省瞪羚企业,应首先向所在地市(州)或扩权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授予“四川省瞪羚企业”称号。(二)备案有效期及评估要求。经科技厅备案的省级瞪羚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主动向科技厅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不提出评估申请或评估不通过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三)退出机制。已备案的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对被取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1.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3.未及时报备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如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或连续两年未报送工作总结。五、培育和支持措施(一)营造良好培育政策环境。加强科技与财税、知识产权、人才、教育等政策的协同,开展瞪羚企业发展的顶层战略设计,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执行力。2019年至2022年,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以定向组织科技项目形式一次性给予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支持,有望培养成独角兽企业的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对瞪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给予瞪羚企业在技术研发、基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倾斜支持,推荐瞪羚企业参与国家、省重大项目政府采购。(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优先支持瞪羚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鼓励瞪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激发企业创新内在动力。鼓励瞪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共建研发机构,提升自身持续创新能力。支持瞪羚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强产业前沿、颠覆性技术研发和技术交叉融合创新,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抢占产业竞争先机,掌握发展主动权。(三)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省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对瞪羚企业的培育示范作用,通过种子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促进瞪羚企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加大对瞪羚企业在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科技保险等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上市,助推企业加快发展。(四)强化人才支撑。推动各市(州)、扩权县(市)、高新区支持瞪羚企业聚集高层次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优先支持瞪羚企业人才承担省级人才计划和培训计划,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培育造就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提升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的协同发展水平。(五)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加快建设一批“孵化+创投”“互联网+”等新型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加速器,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链条科技孵化培育体系,打造孵化瞪羚企业的摇篮。鼓励大型企业建设“双创”服务平台与网络,孵化培育平台型企业。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办好“双创活动周”“创新创业大赛”等品牌活动。构建瞪羚企业考核评价的长效机制,建立瞪羚企业调查制度,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探索形成支持瞪羚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模式,更好地满足瞪羚企业发展需求。六、组织实施(一)完善培育工作体系。科技厅负责全省瞪羚企业备案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开展瞪羚企业培育;各市(州)、县(市)科技部门结合自身产业基础及优势,制定本地区瞪羚企业培育方案和扶持措施,择优选择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帮扶,为培育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推动其加快成长为瞪羚企业。(二)定期开展评估总结。加强对瞪羚企业培育情况的评估,科学跟踪反映瞪羚企业发展态势,定期发布企业动态研究、政策实施效果等专题报告信息,系统、科学评估培育成果。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瞪羚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培育企业运行动态,督促辖区内的四川省瞪羚企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发展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总结。(三)严格组织管理。各市(州)、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加强申报备案过程管理,充分了解和掌握申报企业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做好筛选审查工作,对申报中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十年内不得再申报,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四)加大培育宣传力度。加大对瞪羚企业的宣传,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选择一批典型经验,进行示范推广。各市(州)、县(市)科技部门负责面向广大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加大最新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的宣讲普及和新闻宣传工作,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022-08-23
为贯彻落实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0部门《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川财建〔2022〕2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四川省“天府益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二、补助标准和时间(一)补助标准。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全年最高200万元补助。今年分两批补助,第一批补助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至6月30日,第二批补助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二)计算时间。本批(次)主要补助2022年1月19日至6月30日已减免的厂房租金。没有满月的,按该月实际天数测算。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是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机构名称须与认定文件一致)。(二)按照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要求,已享受省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示范基地不再申报。(三)减免额度为合同(协议)中明确的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的差。四、申报材料(一)示范基地需提交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2.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附件2);3.示范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厂房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与入驻(减免厂房租金)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及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减免厂房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企业签订的房租减免合同、企业租金银行转账回单、发票等);6.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7.示范基地申请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4)。(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需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红头文件;2.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附件1);3.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附件2)。五、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本区域内有意愿申报且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于7月10日前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公共服务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选择相应方向进行填报,完成项目入库,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进行项目申报。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本项目填报入口拟于7月5日后开放。(二)项目审核。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等工作,提出本地区拟支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监督。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三)项目上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项目审核汇总后,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上报材料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视情况对个别项目进行抽查。(四)资金拨付。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综合考虑预算额度、申报额度,按比例测算匹配资金,按规定履行资金安排报批程序后,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市(州)。各地须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科学管理和拨付财政资金。六、工作要求(一)组织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公开组织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申报,并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标准需符合申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项目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各地区要加强对示范基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厂房租金减免补助主要用于基地自身运营与建设等。(三)绩效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对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及时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七、联系方式(一)经济和信息化厅。联系人: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姜洪颖电话:028-87036542邮箱:jxwxqyc@126.com(二)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技术服务。联系人:信息中心电话:028-86264185附件1.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2.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3.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申报表 4.示范基地申请补助资金承诺书长按识别二维获取附件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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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Q&A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7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会上介绍,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两个文件。一起来看——《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Q1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这些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具有哪些特点?未来是否还会继续压减罚款事项?A:取消的这29个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违反程序性管理规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二是可以通过信息化查验等其他方式达到监管效果。下一步,国务院将印发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并对涉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在罚款事项取消后,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这次清理的罚款事项只是第一批,接下来司法部将会同其他部门继续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了。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坚持执法为民,刀刃向内,勇于担当,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Q2清理不合理罚款的标准是什么?A: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一律”:第一个“一律”就是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关于设定权限,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对哪些行为规定罚款,以及罚款的种类、幅度和范围,行政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也要求,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关于设定程序,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都有明确规定,罚款事项的设定必须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设定。没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予以取消。第二个“一律”就是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比如,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为处以罚款,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试制品”可以按普通产品统一监管,取消相应罚款,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第三个“一律”就是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比如,以前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如果不带就被警告或者罚款,但现在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证件信息,已不需要再随车携带,通过设定罚款进行监管已没有必要。同时,在罚款清理工作中,我们还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在坚决杜绝乱罚款的同时,也不简单地为了清理而清理,对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可能出现监管空白确需保留的,不予清理。Q3取消罚款事项后,有哪些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A:一是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于上位法已调整、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避免重复进行罚款。对于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罚款的,在下一步行政法规、规章修订中,尽快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者替代的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做到监管不越位但是也决不缺位。二是提高监管能力、丰富监管手段。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要不断深化、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促进这三者相互支撑、相互配合、协同发力。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提升与超大规模市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综合能力。三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上下”“左右”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我们将抓好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执法的指导工作,并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执法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协调作用,形成监管合力,用好“工具箱”,打好“组合拳”。四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保障安全。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将深化底线思维、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压实安全责任,织密安全网络。我们正在积极探索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长效工作机制,彻底打通市场监管工作的“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能够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Q4针对当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哪些解决措施?A:一是在制定职责权限方面。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的政府及其部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但同时,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得重复制定。二是在准确规定裁量内容方面。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细化量化行政许可程序,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征收征用事务委托实施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三是在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方面。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履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四是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方面。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五是在加大实施保障力度方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同时,明确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Q5如何保证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执行、充分发挥作用?A:一是明确在行政执法决定中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二是调整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对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三是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Q6《意见》主要规范了哪些行政执法行为?A:一是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二是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三是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要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等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存在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的行政征收项目,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四是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Q7压缩裁量空间后是否会导致行政效率下降、降低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A:压缩裁量空间之后不会导致行政效率下降,不会降低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一方面,可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也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案件提供具体的执法依据,避免行政相对人的质疑。
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