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三、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四、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附件:1.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2024-07-01
导读: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要求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在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等5个方面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参评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工作。(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将派工作小组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三、时间安排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并开放平台,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6月25日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什么好处呢?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对于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统一最高可按80%予以资助;其他时段,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资助,对于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70%予以资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按照实际支付保费50%予以资助;担保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贴保资助不超过100万元。3、亏损结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024-07-01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县域经济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底部基础,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推动四川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任务,要按照“抓强、壮干、提弱”的思路,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突出高效配置资源要素,支持有条件的县域率先发展,加快形成强县引领、竞相争先、协同共进的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为深入实施“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推动新时代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定不移推进新型工业化突出工业当先、制造为重,支持有条件的县域瞄准1至3个主导产业集中发力、久久为功,打造一批工业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集群化发展态势好的县(市、区),做强县域工业主支撑。(一)壮大产业集群。聚焦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倍增,实施县域百亿主导产业培育行动,以标志性产品为引领推动县域产业集链成群。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传统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显示度和品牌影响力。支持县(市、区)一体推进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积极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引导跨区域协同联动,推动县域与大城市功能衔接、产业协作和设施联通,深化东西部产业协作,打造区域性优势产业集群。(二)建强高能级产业发展载体。统筹推进县域各类园区规划建设和整合提升,实施产业园区能级提升行动,以经开区、高新区为重点打造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县级产业发展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县域建设省级开发区,支持优势县域“一区多园”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鼓励欠发达县域加强区域合作建设飞地园区。以高新区为核心,支持县域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培育壮大一批企业创新主体,推动有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打造一批高水平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平台。新建一批产业学院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进开放平台提能工程,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临空经济区等的服务功能向县域延伸,打造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三)引育“链主”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百亿强企”“千亿跨越”大企业大集团提升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县域集中资源要素引进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生态主导力的“链主”企业。鼓励“链主”企业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引领性“链主”企业项目的要素保障。支持县域优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专精特新企业能力提升重点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在川央企和省属国企在县域投资布局,持续实施民营企业雁阵培育行动和“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四)推动数字化赋能产业发展。务实推进县域信息化建设,补齐县域数字化短板。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全覆盖行动。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培育一批典型应用场景,推广优秀解决方案,打造一批县域数字化转型样板企业,建设数字产业集聚区,引导县域产业园区、产业基地数字化发展。二、以新型城镇化带动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更加积极主动引导和科学规划,推动县域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加快城镇化进程,不断释放内需潜力。(五)提升县城发展能级。加大对人口净流入县城发展的支持力度,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县(市)按照中等城市规划建设、打造市域副中心。统筹县城建设与产业园区发展,促进“产、城、人”深度融合。有序开展县城城市体检,实施县城精修细补十项民生工程。坚持按实际管理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公共资源,更好发挥县城承载城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的功能,推动中心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县域延伸。发挥县城辐射带动作用,强化中心镇综合服务功能,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严禁“拆真古迹、建假古董”,高质量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六)加快发展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实施服务业赋能融合计划,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开展县域商业建设三年行动,打造县乡村三级商贸物流体系,培育更多全国县域商业“领跑县”。发展县城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专业市场,打造工业品和农产品分拨中转地,推动交通运输、邮政快递、商贸流通、供销网络、电商平台等融合发展。培育提供购物、餐饮、家政等便民服务的社区商业形态,打造多元消费场景,建设“15分钟社区生活圈”。培育文旅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加强中高端文旅产品供给。(七)引导县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更大力度的购房补贴政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生、多孩家庭、教师、医生、退役军人等群体到县城购房置业,有效扩大住房需求。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持续深入推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向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八)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持续拓宽有意愿的进城农民就地就近在县城落户通道,推动未落户常住人口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等政策,持续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利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按规定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较多的企业、创业新市民提供低利率贷款。三、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以新型工业化带动农业现代化,大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拉长农业价值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附加值。(九)提升“天府粮仓”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天府良田”建设,推广“天府良种”,深入实施“天府良机”行动,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持续开展“天府粮仓·千园建设”行动,分级分类高水平建设一批粮油、经济作物、畜牧、水产类园区。高质量推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特色食品产业集群,支持建设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扎实推进“天府森林粮库”建设,建设“百千园地”。加快建设农高区、农业科技园区。(十)实施农产品精深加工提升行动。突出农产品加工业在农业产业链上的重要地位,推进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和区域性农产品集中加工区建设,支持生猪全产业链和名优白酒、肉制品、粮油、纺织服装、烟草、茶叶、中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川粮油、川畜、川鱼、川菜、川果、川茶等“川字号”特色农产品。实施“川字号”农产品市场拓展行动,用好农博会等平台,开展“天府有礼”市场拓展专项活动,加快实现“快递进村”全覆盖,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十一)促进农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拓展农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功能,培育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健康养老、民宿经济、农村电商等产业。建设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开发民俗风情、农耕文化等沉浸式、交互式体验项目和乡村文创产品,打造主题特色鲜明的高质量乡村旅游集聚区和全国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进实施“乡村著名行动”。四、夯实县域基础设施支撑和生态本底统筹推进传统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提升对县域经济的支撑保障能力,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十二)加快补齐传统基础设施短板。扩大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覆盖面,有序开展干线公路城镇过境段、进出城瓶颈路段升级改造,促进县域与区域交通枢纽无缝衔接。持续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深入实施乡村运输“金通工程”,推进县乡村(组)道路连通、城乡客运一体化,带动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入乡。实施乡村水务百县、乡村水务百乡百村建设行动,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发展。实施保障供电安全、满足新增负荷供电、改善供电质量等县城能源保障工程。统筹推进县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能力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十三)布局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引导县域围绕强化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支撑,布局建设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拓展5G网络在县域内的覆盖面,加快县域交通、能源、市政、物流、水利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县域与科研院所合作,探索新型研发模式。推动算力与数据、算法融合创新。因地制宜建设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打造一批智慧县城。(十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推动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推动县域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统筹清洁能源开发和生态保护。健全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五、增强县级统筹发展能力以赋能增动力、以改革激活力,推动资源要素向发展态势好的县域集聚,切实提高县域高效统筹配置资源的能力。(十五)加强政策支持。省级财政对税收增幅超过市县平均增幅的地区给予激励。提高县域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推动合理提升县域存贷比,逐年提高新增制造业贷款占比。支持省级产业投资基金与市县政府按市场化方式组建特色产业投资基金。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型集中安置区为重点,强化资金、产业、项目等政策支持,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十六)强化要素保障。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前提下,全省范围内统筹保障优势县域发展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市(州)合理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空间规模。推行“亩均论英雄”和工业用地“标准地”等改革。优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建立省级统筹机制,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予以支持。省级层面统筹部分能耗和煤炭指标,对县域有关重大项目实施能耗和煤炭指标单列。依托“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等省级重大人才计划,引育一批基层急需紧缺人才。提升“四川科技兴村在线”县级平台质效,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县域和省直部门双向人员交流互派机制。(十七)激发改革活力。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部分重点行业和领域向民营企业放开竞争性业务。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依法依规因地制宜探索“管委会+公司”的运行模式,采取“政区合一”等方式落实县级对辖区开发区管理权限。开展深化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扩权强县改革,推进“县直报省、省直达县”改革,清单式推动分类管理,依法依规分级赋权。鼓励发展态势好的县域开展集成改革探索。六、强化组织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分级分类协调,协同解决县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州)加强政策统筹,一体谋划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县(市、区)强化主体责任,守牢安全生产、耕地保护、生态环保、债务风险防控、统计质量等底线红线。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考评办法,优化分类和指标设置。统筹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运行监测和省直有关部门年度专项考核。省委、省政府每年对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成绩突出和进步显著的县(市、区)通报表扬,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集中土地、资金、能耗、环境资源等要素,对发展态势好的县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应保尽保,持续推动全国百强县百强区数量稳中有升、产业大县特色发展、欠发达县域加快振兴。按规定每年对县域经济发展缓慢的县(市、区)进行约谈。
2024-07-01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有关部署,引领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有意愿申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园区),按照《暂行办法》要求,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报送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暂行办法》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园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于7月19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附件1)、评价报告(一式两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环资处,电子版材料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申请2024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园区),原则上应为已发布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或通过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评审的企业(园区)。我厅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二、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申报工作有意愿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园区),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编写评价报告后报送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园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于7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附件2)、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环资处。我厅将组织专家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按照“优中选优、梯度培育”的原则确定拟入围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发布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三、工作要求(一)各市(州)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在进行现场核实(重点核实是否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并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推荐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二)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相应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重点用能行业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工厂。(三)绿色工业园区按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暂行办法》附件2)进行评价。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各地区要组织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优先推荐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四)已发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对应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暂行办法》附件3)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对应层级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五)本次申报工作我厅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社会上凡称指定、委托等情况,均与本次申报工作无关。请各级经信部门和企业、园区提高警惕,切勿听信个别机构或个人的不实宣传,若有发现,欢迎随时来电来信反映。联系人:环资处刘志伟,电话:028-86264871。附件1.2024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汇总表2.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推荐汇总表
2024-07-01
导读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提出将围绕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发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称“小巨人”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2024—2026年,将聚焦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通过财政综合奖补方式,分三批次重点支持“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首批先支持1000多家“小巨人”企业,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中央财政资金将支持重点领域的“小巨人”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同时支持地方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两部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发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称“小巨人”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2024—2026年,聚焦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通过财政综合奖补方式,分三批次重点支持“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首批先支持1000多家“小巨人”企业,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二、支持内容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深化上下联动、央地协同,增强政策实效性、培育系统性和服务精准性,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补链强链作用,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中央财政资金将支持重点领域的“小巨人”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以下称“三新”)、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以下称“一强”),同时支持地方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一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三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夯实企业立身之本。即打造新动能,从人才、组织机构、设备条件等方面,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创新团队;攻坚新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二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一强”提升协作配套能力,不断夯实产业基础支撑。即围绕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加大产业化投入,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三是支持地方探索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不断夯实服务体系。即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推出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培育赋能举措,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地方重点向“小巨人”企业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助力企业形成诊断评估、对标对表、改进提升的持续跃迁。鼓励地方立足产业特点,兼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设以技术支持、成果转化、资金对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三、组织实施(一)组织申报。两部门将根据各省份(含兵团,下同)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数量、“小巨人”企业数量,结合各省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绩效情况,并综合考虑区域发展基础差异,统筹分配拟支持“小巨人”企业名额。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聚焦重点领域,组织企业申报。申请企业须为有效期内的“小巨人”企业,且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须提出“三新”、“一强”推进计划(以下称推进计划)。推进计划可覆盖“三新”、“一强”单个或多个方面,须分别提出绩效目标,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二)遴选推荐企业。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企业条件及推进计划,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遴选标准,遴选确定推荐支持的“小巨人”企业。对在上一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财建〔2021〕2号文)中已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三)编报方案。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编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模板详见附件)。按程序将《实施方案》联合上报两部门。相关佐证材料留存备查。(四)确定支持对象并批复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各省份《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推荐支持的“小巨人”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包括是否为有效期内的“小巨人”企业、是否在上一轮支持政策中获得支持、是否已公开发行股票、是否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等),推进计划是否符合“三新”、“一强”(包括是否聚焦“三新”、“一强”,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清晰具体,是否具有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等),并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剔除审核不通过的“小巨人”企业后,将按程序向社会公示,确定中央财政奖补支持的“小巨人”企业名单。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审核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送至两部门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予以批复。(五)实施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管理办法,组织推进实施。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需围绕提出的“三新”、“一强”推进计划,用好奖补资金,扎实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具体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企业提出的推进计划原则上不能调整,受经营环境变化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调整后的推进计划投资额、绩效目标等不得降低。(六)绩效评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推进计划完成情况、投资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明确绩效评价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仍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评价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年度绩效评价有关情况报两部门,两部门组织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工业和信息化部于实施期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价,财政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四、资金安排(一)奖补标准。新一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政策拟沿用此前奖补标准,即按照每家企业连续支持三年,每家企业合计600万元测算对地方的奖补数额。(二)资金分配。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核通过的“小巨人”企业数量,按奖补标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资金安排建议或绩效评价结果,按程序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每批次奖补资金分两次下达,实施期初下达50%,实施期末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剩余资金。其中,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收回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再安排剩余资金。(三)资金使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避免简单分配。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小巨人”企业,由企业围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可重点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包括向“小巨人”企业提供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建立健全以技术支持、成果转化、资金对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相关工作要求由两部门相关司局制定规范标准,统一进行组织部署,通知另发。五、其他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严格落实申报审核责任。企业应如实、自主申报,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不得借助第三方机构申请。地方应采取措施,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围绕申报企业谋取不当利益。两部门将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二)加强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管理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奖补资金,不得自行分配,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六、2024年第一批工作要求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巨人”企业,编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于7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按程序联合上报两部门(加盖公章纸质版和扫描PDF电子版各一式两份)。附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6月14日
2024-06-24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业发展变化、技术升级趋势和有关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修订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上述两文件自2024年6月20日起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年本)》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14号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业发展变化、技术升级趋势和有关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7号)同时废止。附件:1.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2.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6月18日附件1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锂离子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安全、提升质量、鼓励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一)锂离子电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应具备相应的运输条件。(二)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及配套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关闭拆除,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三)引导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二、生产经营和工艺水平(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工厂;鼓励企业自建或参与联合建设中试平台;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申报时上一年度实际产量不低于同年实际产能的50%。(二)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智能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达到以下要求:1.单体电池企业应具有电极涂覆后均匀性的监测能力,电极涂覆厚度和长度的控制精度分别达到或优于2μm和1mm;应具有生产过程中含水量的控制能力和适用条件下的电极烘干工艺技术,含水量控制精度达到或优于10ppm。2.单体电池企业应具有剪切过程中电极毛刺控制能力,控制精度达到或优于1μm;具有卷绕或叠片过程中电极对齐度控制能力,控制精度达到或优于0.1mm。3.单体电池企业应具有注液过程中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能力,露点温度≤-30℃;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高压测试(HI-POT)在线检测能力。4.电池组企业应具有单体电池开路电压、内阻等一致性控制能力,控制精度分别达到或优于1mV和1mΩ;应具有电池组保护装置功能在线检测能力和静电防护能力,电池管理系统应具有防止过充、过放、短路等安全保护功能。5.正负极材料企业应具有有害杂质的控制能力,控制精度达到或优于10ppb。三、产品性能(一)电池1.消费型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6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20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650Wh/L。单体电池和电池组循环寿命≥8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2.动力型电池,分为小动力型电池和大动力型电池。小动力型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4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单体电池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70%,电池组循环寿命≥800次且容量保持率≥70%。大动力型电池,又分为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使用三元材料的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3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65Wh/kg;使用磷酸铁锂等其他材料的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65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功率型单体电池功率密度≥1500W/kg,电池组功率密度≥1200W/kg。单体电池循环寿命≥15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电池组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3.储能型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5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单体电池循环寿命≥6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电池组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二)正极材料磷酸铁锂比容量≥155mAh/g,三元材料比容量≥180mAh/g,钴酸锂比容量≥165mAh/g,锰酸锂比容量≥115mAh/g,其他正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三)负极材料碳(石墨)比容量≥340mAh/g,无定形碳比容量≥280mAh/g,硅碳比容量≥480mAh/g,其他负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四)隔膜1.干法单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20MPa,横向拉伸强度≥10MPa,穿刺强度≥0.133N/μm。2.干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10MPa,横向拉伸强度≥25MPa,穿刺强度≥0.133N/μm。3.湿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10MPa,横向拉伸强度≥90MPa,穿刺强度≥0.204N/μm。(五)电解液水含量≤20ppm,氟化氢含量≤50ppm,金属杂质钠含量≤2ppm,其他金属杂质单项含量≤1ppm,硫酸根离子含量≤10ppm,氯离子含量≤5ppm。四、安全和质量管理(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设立产品制造安全质量追溯手段,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三)锂离子电池企业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设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并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四)锂离子电池产品的安全应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鼓励企业制定和执行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技术标准或规范。强制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3124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40165)、《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40559)、《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等。(五)锂离子电池的运输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要求,遵守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方式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出口锂离子电池的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六)锂离子电池设计、生产、储存、装载、使用、回收和处理处置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安全要求,有效采取安全控制措施。(七)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质量方面的控制流程、防止和发现内外部短路故障的控制程序、试验数据和质量记录等内容。企业应设立质量检查部门,配备专职检验人员。鼓励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八)企业应依据有关政策及标准,对锂离子电池产品开展编码并建立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加强生产者责任延伸,鼓励企业应用主动溯源技术。五、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一)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企业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二)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锂离子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依证分类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工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溶剂回收率≥90%。(三)企业应制定包含产品单耗指标和能耗台帐,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鼓励企业调整用能结构,使用光伏等清洁能源,建设应用工业绿色微电网,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规章制度,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四)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400kgce/万Ah。正极材料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1400kgce/t。负极材料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3000kgce/t。隔膜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750kgce/万㎡。电解液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50kgce/t。(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六)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鼓励通过第三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鼓励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洁生产指标宜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Ⅲ级及以上水平。(七)企业应依据有关政策及标准,开展锂离子电池碳足迹核算。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加强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设计,做好锂离子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资源综合管理。企业应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将研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离子电池交由具有处理能力的机构处理。六、卫生和社会责任(一)企业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保障职业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企业应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加强职业防护与安全的培训。(三)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鼓励通过第三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四)企业应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七、监督和管理(一)企业自愿对照本规范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对已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二)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2.未按时报送自查材料和经营情况表;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4.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5.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6.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7.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撤销企业公告资格前,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规范公告名单及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家投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能源等部门。(三)有关研究机构、检测机构、行业组织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八、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本规范条件中的锂离子电池如无特指,通常包括单体电池(电芯)和电池组(含电池模组和系统)。(二)消费型电池主要指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可穿戴设备等领域的锂离子电池。小动力型电池主要指应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领域的锂离子电池,其电池组额定能量通常不超过5kWh。大动力型电池主要指应用于电动汽车、电动船舶、电动飞机等领域的锂离子电池。储能型电池主要指应用于家庭储能、工商业储能、新能源储能等领域的锂离子电池。(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最新文件执行。(四)本规范条件涉及的部分工艺技术指标,因技术快速发展需要更新的,将以修订单的形式发布。(五)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6月20日起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7号)同时废止。附件2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检查、公示及公告,并动态管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四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三)符合《规范条件》要求;(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通过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和溯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ldchy.cn)进行在线申报。第六条《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具有企业基本资质文件等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企业排污许可证,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七条主要生产军工、医疗、穿戴式等设备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的企业,对其电池产品的能量密度可不作要求,循环寿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电解液的企业,如电解液中加入了特殊组分,该部分电解液中氟化氢含量可适当放宽。第八条对于规范条件所涉及的相关标准,在标准发布之后正式实施之前,企业可自愿选择标准执行。第九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30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按照(消费型、大动力型、小动力型、储能型)单体电池和电池组、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产品类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统一公示。对勾选申报书中“电动自行车”应用领域的小动力型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将以“小动力型电池〔含电动自行车〕”样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企业代表在查验结果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企业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查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与溯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每月20日前在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与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上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根据国家有关锂离子电池编码标准及规则录入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产品编码。自查报告与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公告企业需明确信息填报联系人,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能产量和产品进出口情况等,自查报告还应包括上年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境保护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变更情况等。第十三条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含经营范围不再涉及已公告的产品类型,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第十四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五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已公告企业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已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对不合格的企业,将通告并要求整改。第十七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一)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二)未按时报送自查材料和经营情况表;(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四)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五)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七)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和本办法要求的。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第二十条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受理公告送审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7号)同时废止。附: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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